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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同人作品审判之路

2018年08月22日 15:32
来源:WIPLeader 0人参与   0评论
郭靖、黄蓉、乔峰,金庸作品中多位侠客转换为学生角色出现在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所著《此间的少年》一书中, 作为读者是否会有疑问,这是一种创新还是另类抄袭呢?



作家金庸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金庸起诉称,小说《此间的少年》描写的人物名称均来源于其创作的《射雕英雄传》 《天龙八部》 《笑傲江湖》 《神雕侠侣》作品,其中的人物间相互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原告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作者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金庸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此外,金庸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巨额利润,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8月16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为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作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该案判决结果将为我国同人作品的创作指明方向。

法院以何依据判定《此间的少年》未侵犯著作权呢?

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可知,“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原告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任务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上述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告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任务的性格特征缺少,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相应故事情节与原告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此间的少年》又因何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杨治在使用原告大量作品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供网友免费阅读,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原告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因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人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文学创作,体现了创新思想,从本案的判决来看,创作有自由,其创作作品商业化却不是那么自由,法律并不是绝对的禁止同人作品,其创作要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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