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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知产流氓”需要法律升级

2017年02月10日 13:48
来源:人民网 0人参与   0评论

    2月7日,阿里巴巴首次针对利用虚假投诉骚扰勒索淘宝商家的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布封杀令。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卫”)因屡屡对商家进行虚假投诉,成为首个遭封杀对象(新华网2月7日报道)。

    之所以将其称为“知产流氓”,原因是其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方法,对合法商家发起大量虚假投诉,造成商品下架乃至商家被迫关店,胁迫商家收取保护费,甚至称为成为经销商私下合谋打击对手的黑色工具,利用投诉机制达到渠道和价格管控。

    从媒体报道来看,“知产流氓”的三重危害再明显不过。其一,将本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变成了利用其漏洞来谋取私利的工具,此乃法律之憾。其二,商家合法经营,却因为“知产流氓”的恶意攻击而蒙受巨大损失,甚至被迫缴纳所谓保护费,才能守住自家安宁,此为市场之耻。其三,某些经销商恶意利用“知产流氓”来排挤竞争对手,劣币驱逐良币,进而对广大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此乃行业之乱。

    以往有种说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造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屡禁不绝。但随着国家法律以及各个互联网平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监管与保护举措,其现象正得以改善。但如今所产生的悖论现实,则在于本应扬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反被用于“惩善”,“知产流氓”不是一般的敲诈勒索者,而是有知识、有文化、善于赚法律空子的投机分子,他们作恶的嗅觉很灵敏,恶意抢注商标,无法是瞄准了商标背后的灰色生意,通过获得商标注册环节的资源入口抢占,变成了成本极低的赚钱工具。他们作恶的胆子也很大,通过虚假投诉来威逼商家,扰乱市场秩序,甚至越乱越好,如此方能浑水摸鱼。

    而“知产流氓”区别于一般敲诈勒索者,在于他们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成了对自己不法行为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绝不能“保护”这样的人。英国专利法提出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合法的知识产权过程中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则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而利用时间差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其实是对他人或者企业智力劳动乃至更广义知识产权的恶意侵占,用看似合法的行为掩盖其不合法性,

    诚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所分析的,除了电商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自救”外,法律上也应尽快制定出配套方案,包括合格通知(投诉)的门槛设定、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认定、恶意投诉导致损失的救济性规定以及相应的平台免责措施等等,甚至在恶意投诉达到相当危害程度时候,建议追究投诉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针对日益泛滥的“知产流氓”现象,知识产权保护现行法律需要升级,堵住存在的漏洞,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设定约束性条款,恶意滥用产权谋取非法利益者更要接受法律惩处,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引导个体弃恶从善,谨守正当行为边界、最终形成社会和市场规范的意义所在,也才能为日益兴旺的消费者网购生态留一片净土。






本文转自:人民网

原文链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0208/c1003-29066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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